醉驾“一律入刑”松绑了?往下看,真相解读来了……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针对8种常见犯罪量刑,出台了指导意见。其中受到关注的是,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“轻微”程度,提出了这样的表述:
最高人民法院制定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二)》(试行),规定:
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,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车辆行驶道路、行车速度、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,准确定罪量刑。
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予定罪处罚;
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
消息一出,各大媒体纷纷传播报道,更有甚者,对于此次指导意见被解读成了“醉驾一律不再入刑”不胫而走。

事实果真如此?
“醉驾入刑”是2011年的“刑法修正案”增加进来的,是“危险驾驶罪”的一部分。
从法律条文来看,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。一种叫做 “追逐竞驶”,另外一种就是今天要说的“醉酒驾驶”,并且请注意,法律对“醉酒驾驶”没有附加任何条件。简单地说,只要“醉驾”,就要入刑。

很显然,这样的法律近几年来无论是在一二线城市,还是三四线城市或者是小城镇,实施的效果都有目共睹。不管是政府官员、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,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,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/100毫升,就立即抽血复检;确定还是超标时,就予以刑事立案,入刑没商量。
“醉驾一律入刑”的说法,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。
然而,我们来关注一下这几年来有关“醉驾”的法律条文补充和修订:

从以上时间轴看,自2011年“醉驾入刑”增加进入“刑法修正案”以来,几乎每隔两年,有关醉驾的法规都有新的补充和调整。在此之前,几乎每次增加的项都是加重对于醉驾的处罚力度,而此次5月份的调整,群众听到的竟然与往常的截然不同。
那么,真相到底如何?
专家如何说?
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:“最高法院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对既有法律规定的重申,也可以被看做是对“醉驾一律入刑”这样的认知和做法进行纠偏。”“醉驾一律入刑,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权威、不准确,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立场,并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有什么转变。”“将规范醉驾量刑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并不准确,指导意见只是规范,并没有松动。”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:新的指导意见实质是在惩戒尺度上的微调。这也是全面考虑了刑法总则的规定,社会危害性不大、情节显著轻微,不认为是犯罪。罪刑相适应,有多大的犯罪行为,适用多大的刑法。
四川省社科院刑法教授韩旭:醉驾一律入刑确实打击面过广,像醉酒轻微然后挪车的情况,就不应该等同于其他严重的醉驾行为。另外,酒精浓度也存在着一定个体差异。比如,在国外一些国家,就不单是用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作为处罚依据,还会让驾驶员写字、走路等,综合判断该驾驶员的醉驾程度。“下一步,我们将把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提交到四川省高院。”韩旭说,通过这种方式建议四川也跟进最高法出台的这一新规。
法官如何说?

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张捷:“危险驾驶犯罪是危险犯,不能仅仅以醉驾作为入刑的唯一标准,需要与其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做一定程度的综合、实质判断,已经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。醉酒行为不构成犯罪的,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即可。”
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华:我国刑法第13条、第37条已经明确,所有犯罪行为,包括盗窃、故意伤害等常见的犯罪类型,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可不作犯罪处理,情节轻微的,可免予刑事处罚。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件,都没有规定醉驾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,否则就和刑法相抵触了。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崔光同:量刑意见(二)中的规定并不是单独针对醉驾作出的特殊处理和特殊规定,在一些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中,也强调了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, 情节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。”这只能说明量刑意见(二)遵循了刑法要求,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与“刑罚松动醉驾可不入刑”并无必然联系。
法官提醒:近年来,司法机关始终对醉驾保持高压打击态势,醉驾案件保持高位运转,占据刑事案件较大比重。司法机关对醉驾的打击不会放松,广大司机切勿放松警惕。






